毕节市赫章县一老人过逝后,其孙子张某却将叔父请其代收代管的礼金据为己有。近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叔父张乙礼金3.3万元,账本一套。
据了解,原告张乙在家排行老二,上有一兄,下有一弟和一妹。家中老母年逾九十,兄妹几人无暇照顾,年,经协商,母亲生前由张乙赡养,死后由张乙安葬。之后,张乙将母亲接到家中赡养。年4月,张母病故,后事安排在长子张甲家中办理。
丧事共收到礼金元,现金与账目清点核实后,帮忙收礼的唐某找张乙交账。当时张乙因安葬事宜很忙,抽不出时间接账,就让唐某将钱和帐本交给侄子张某(张甲之子)代收保管,忙完之后他再与张某接帐。当晚,唐某便把元现金和账目交给张某代收保管。
据了解,收到的礼金扣除已开支的各种费用及先前垫付的资金后,剩余元。
丧事办完后,张乙要求张某把余下的元中的3.3万元及收支帐目一套交给张乙,由他处理善后事宜,但张某认为账目没搞清,拒不交付。经多次讨要无果,张乙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乙为了母亲的葬事支出碑石元、垫付元作丧事期间的支出,张某之父张甲并未支出任何费用。
被告张某主张其奶奶的后事是由其父张甲承办,除其父张甲的证言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而张乙对办理母亲后事及出资有唐某、汪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张母的后事由张乙承办,办理葬事后支出剩余的礼金元应归张乙所有。
本案中,被告张某是受原告张乙委托保管所收礼金及账本,张某没有法律依据将暂时保管的礼金及账本占为己有,故对张乙返还礼金、归还账本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张乙仅主张返还元,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乌蒙新报
编辑:小小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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