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判决书的最终裁定,大兵(化名)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下了。这是怎么回事,你听我给你细细道来。
原来啊,大兵和小玲(化名)是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的事,年4月两个人宣告了离婚。这大兵是安徽人,小玲是贵州人,结婚后,小玲随着大兵来到了安徽芜湖市,并购置了一套房产。离婚时经过商议,这套房子归大兵所有。本来呢,两个人和和气气的散伙,没有产生什么纠纷,这挺好的,但却因为房子的事犯了难。
当初,他俩结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属于安置房,暂时没有房产证,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相关部门说需要妻子小玲的协助,可小玲他俩已经离婚了,而且就在他们离婚后的一个月,也就是年5月,小玲还把她的户口迁回了老家贵州省赫章县。于是大兵就在年3月29日在贵州立案,请求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大兵所有。
可是赫章县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子实质上是大兵要求判决房子是属于大兵的,加上大兵和小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离婚也没有产生纠纷。所以这个案子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大兵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于是年5月28日,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到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事情总是一波三折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是大兵和小玲在离婚后,小玲因履行财产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人小玲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又把案件推给了赫章县人民法院。赫章县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判定,大兵和小玲在离婚后因未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家庭婚姻纠纷的范畴,确实应当由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裁定这个案件由贵州市赫章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件因离婚而起的案件历时一年多,也终于迎来了结尾。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