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须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规定及要求,现对本县各经营者作如下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导致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必须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请各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从重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者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投诉者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特此告诫!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