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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住房以危房被拆除,贵州赫章县河镇彝族

安全住房以危房被拆除,贵州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苏朝开鸣不平

笔者:您好苏先生,对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您出具的()黔05行终8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听说您有情况要反映?

苏先生:是的。我叫苏朝开,是贵州省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红房村人,我不服该裁定书的裁决,理由该裁定书认定事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合法。

笔者:那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苏先生:年我在贵州省赫章县河镇彝族苗族乡红房村河边组自建石木瓦结构住房约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约平方米,拥有合法房屋产权住宅。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被当地政府评定为C级危房,政府补贴每户元进行加固并指定了政府危改房专用瓦,我收到政府危改资金后及时进行加固维修。年12月18日,经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确认我家的房屋为砌体结构房屋经危房改造被评定为A级安全住房。但在年10月19日至21日,当地政府在未有任何通知和出示相关文件的情况下闯入我家,使用钢钎和大锤等工具,强制拆除了我家一栋三间房屋中的两间房屋,另外一间房屋结构受到影响变成危房,并将房屋里面的生产生活资料一并损毁。最终将我以及家人正在居住,经过合法评定为A级住房的房屋以危房的名义非法拆除,导致我和老伴无家可归。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我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起诉了当地政府,请求被告赔偿被拆除房屋两间的价值人民币暂定40万元,待鉴定评估后明确具体金额;请求赔偿原告修复加固剩余一间房屋的费用,暂定人民币10万元,待鉴定评估后明确具体金额;被毁损生产、生活资料价值暂定元,待鉴定评估后明确具体金额;本案的鉴定(或评估)费用由被告负担。

后经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诉求。我不服,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判定为终审裁定。后我申请行政再审,但最终仍旧被驳回。

笔者: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吗?

苏先生:我始终不服他们的裁定,理由是一、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方面的问题。首先我除了被拆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我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我另有安全住房的证据,人民法院却认定我另有安全住房,仅以陈述以及证明力很低的证人所作的不实证言认定我另有安全住房的事实。

就客观事实而言,我被强制拆除房屋后,居住于已经另立户大儿子苏明荣为五个子女居住临时搭建的住处,楼下是圈舍及简易厕所,楼上是空间狭小到仅能容下一张小床的卧榻三小间,连房屋都算不上,何来的安全住房。

其次是法院认定我隐瞒了关键证据,说我不是贫困户,但事实上认定贫困户,必须有图有真相,且必备相应的文字资料。我是精准帮扶的贫困户,有相应的资料确认且必须存档。但当地政府却未依法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显然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再次是认定我另有安全住房的事实经不起推敲。首先我的原住房是建档立卡的危房改造成安全住房,而我直到被强拆前都居住于被拆房屋内,我的安全住房被强拆;其次是应当有书面证据,认定我另有安全住房,应当提交书面证据,如另有安全住房应当有书面证据证实(如宅基地使用证),事实上如果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建安全住房,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实;最后是当庭陈述证实我另有安全住房是虚假的,当地政府当庭陈述可以另外建设房屋,根据一户一宅的标准,我另建住房显然违法,被当地政府陈述的这一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而不是仅凭具有可变性言词证据认定错误的法律事实。

最后是我同意强拆的虚假陈述被人民法院采信。本案证实我同意强拆的证人陈述及录像证据,均不能依法采信。因为这样的证据仅仅是辅助性的证据,其证明能力极低,如果言词证据盛行,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个别案件。

二、适用法律错误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款的规定,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应当驳回起诉。

三、审理程序不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案说我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审理程序明显不合法。

笔者:苏先生,您的诉求是什么?

苏先生:我诉求上级有关单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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