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案件说法19: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通常EPC总承包方自行采购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另行把部分非主体结构土建施工(例如检修道路、送出线路等)和部分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升压站安装等)分包给专业承包商。如果该专业承包商将土建工程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例如:光伏场区内围栏安装及围栏基础、光伏支架基础施工,箱式变压器基础施工等),这种劳务作业再分包行为属于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
参考案件:()黔民初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年4月上海某绿筑公司是赫章县文渊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浙江中正公司施工。
二、年6月,分包商浙江中正公司与启东市沈浦劳务公司(具有相关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签订《赫章县文渊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包含:18MWp土建工程,光伏场区内围栏安装及围栏基础、光伏支架基础施工,箱式变压器基础施工;18MWp光伏支架安装、组件安装、低压交直流线缆敷设及接线、桥架安装、箱式变压器就位安装、逆变器就位安装等。材料由分包商浙江中正公司提供。固定单价合同,总价为万元,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安装容量为准。
三、截止于年11月,分包商浙江中正公司向启东市沈浦劳务公司支付了万元,尚欠5万元未支付。
四、法院判定,1、沈浦劳务公司与浙江中正公司之间的施工劳务合同,系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赫章县文渊一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施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2、分包商浙江中正公司应当向沈浦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5万元及利息。、总承包单位上海绿筑公司对劳务欠款没有连带责任。
结论:专业承包商将土建工程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例如:光伏场区内围栏安装及围栏基础、光伏支架基础施工,箱式变压器基础施工等),如果劳务分包商具有相关建筑劳务施工资质,那么这种劳务作业再分包行为属于合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