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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工作者是否可以主

导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而未能获得收入的损失。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费通常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受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导致收入的减少。那么,如果受害人是无工作者,是否仍可主张误工费呢?基本案情:年10月12日19时20分许,杨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赫章县某镇往威宁县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秀河线公里加米(小地名:小白岩)处时,碰撞到行人文某,造成文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威宁县交警大队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误工期为日。本案焦点: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文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6周岁,应否支持文某的误工费?法院裁判及理由:上诉人文某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黔高法〔〕号)关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如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且继续劳动的,应当计算误工费。超过70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上诉人文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年满66周岁,但其仍然以种地维持生活,上诉人文某的上诉主张应予以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黔高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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