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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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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非法集资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

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

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

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万元。案发时尚有万元未能归还。

年10月3日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年12月13日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多万元。

年9月14日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

年9月27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年5月9日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对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要点之一。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因此从证据材料中可以推定张某某从未想要履行其债务,仅仅是将集资款项用于满足个人欲望,主观上具在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

储某某集资诈骗案

储某某,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系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5月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在七星关区注册成立,年6月储某某从原股东处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该公司,并作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租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倾城时尚广场A区2楼30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

年7月至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余万元,其中约万元用于赫章县结构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

经鉴定,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万元,扣除非法集资已退还36万元后,余款多万元尚未归还。

年6月24日金融办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年7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以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年8月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2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年3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成功有效办理,说明在处非办的领导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认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形成打击合力,挤压非法集资的生存空间。

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难题,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不片面听信行为人辩解,也不随意客观归罪,而是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罪名依法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补证意见。通过个案办理依法追诉犯罪,确保不枉不纵,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原标题:《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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